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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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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15:1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 University,缩写为TJU,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重点大学,是国家 “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凡具有天津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天津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 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招 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2016年天津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4600人。我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 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本科生招生分 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第二学士学位、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在提档和安排专业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经天津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优惠政策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我校安排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 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志愿顺序也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 高者优先录取。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 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到低录 取,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时,则数学、语文、外语三门成绩(含附加分)总分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再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含附加分)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对于内蒙古考生,我校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即“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同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学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职教师资班、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生等的 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相关部门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天津大学高职(专科)招生按我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只招收天津理科生源且为走读生,学制3年,录取原则同本章程第四章,毕业后颁发天津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我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依照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文件,我校本科各专业每位学生学费标准为:环 境设计专业学费 12000元/年;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年;软件工程前两年学费5800元/年,后两年学费14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为5200~6200元 /年。依照津发改价费〔2008〕134号文件和津发改价费〔2015〕997号文件,我校本科生每位学生住宿费为1200元/年。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 省(区、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我校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校区安排:
  建筑学、城乡规划、环境设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方向)、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金融学、药学、生物科学、海洋技术、法学等专业的学生安排在卫津路校区。
  测控技术与仪器、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子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固体电子与 微电子)、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等专业的学生大一、大二年级安排在北洋园校区,大三、大四年级安排在卫津路校区。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天南大合办)专业的学生大一、大二年级安排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大三、大四年级安排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分子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生大一、大二年级安排在南开大学八里台校区,大三、大四年级安排在天津大学北洋园校区。
  其他专业的学生均安排在北洋园校区。
  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培养阶段的校区安排,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及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请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j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tj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5486
  传真电话:022-27401800
  高职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6900
  监督电话:022-27403794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天津大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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